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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程序
  (一)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织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负责制。
  (三)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
  (四)审计机关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
  (五)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首先要测评内控制度,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
  (六)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七)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 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八)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九)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的复核制度。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
  (十)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⑴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评价,提出被审计单位的自行纠正事项和改进建议,出具审计意见书。⑵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
  (十一)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审计决定执行完毕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报经审计机关批准。
  (十二)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