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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内邱县人民政府
关于审核确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
证件年检备案结果的公告

   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10号令)、《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88号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全县38个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所持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了年检。同时,对国家税务局等6个行政执法单位所持的由国务院部委局、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了备案。为其证件分别粘贴了年检和备案标志。现一并予以公告。
  一、参加年检的行政执法单位:县环保局、旅游局、残联、电力局、监察局、民政局、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商贸办、酒类监督管理局、畜牧局、公安局、安监局、煤炭局、林业局、交警队、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水务局、档案局、广播电视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文体局、农业局、农机监理站、盐业行政管理所、乡镇企业局、气象局、地方矿山管理局、计生局、物价局、粮食局、交通局、建设局、卫生局、防疫站、邮政局、审计局。
  二、参加备案的行政执法单位:县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药监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烟草专卖局。
  三、2005年度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和备案标志特征:年检标志和备案标志均为银灰色。年检标志形状为椭圆形,备案标志形状为圆形,两者均系荧光防伪,并套印国徽及“行政执法证件”、2005、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年检”或“备案”字样的不干胶粘贴标志。
  依照省政府10号令、88号令的规定,县政府重申:在本县辖区内,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单位有权以自已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取得县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持有经备案认可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或者未持有备案认可的其它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凡未经年检和备案,即未粘贴“2005年检”或“备案”标志的执法证件均为无效证件,持证人均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首先向管理相对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不得用工作证或者其它证件代替,不得使用未经年检或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配合,并可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6861003。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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