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2023-04-28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35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 索引号:nqxnyj/1683249367882
内丘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农业农村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导局属各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局内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职责内政府信息的汇总、审查、公开等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农业农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本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本局及其下属机构应当依照第四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本局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固定公开栏、单位网站、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