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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5-12-15      发布机构:政府办      浏览次数:954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zfb/1765781538507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质量,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在全县区域内严禁销售、燃放、储存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县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县应急管理部门是禁止销售的主管部门,同时,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生态环境、教育、供销等部门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职能部门,要协同做好全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本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三、对违反本通告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单位和个人仍持有烟花爆竹的,要到就近派出所进行上交,对主动上交的,不予处罚。

六、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八、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告规定内容不符的,以本通告规定的内容为准。

举报电话:

内丘县公安局:110        

内丘县应急管理局:6863400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内丘县分局:6865800 

内丘县市场监管局:6861465

内丘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