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2024-03-30 发布机构:内丘镇 浏览次数:86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nqzrmzf/1603955703168
职权名称 | 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使主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
职权范围 |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
责任科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自由裁量权标准 |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构成重危险源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数量不够、规格不符合规定、不完全畅通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锁闭、封堵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置出口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追责依据 |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承办机构 |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咨询方式 | 电话:XXXx--XXXXXXX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