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2024-03-30 发布机构:内丘镇 浏览次数:87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nqzrmzf/1603955815183
职权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
行使主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修订)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次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的状态;(二)岗位安全措施、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三)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四)个体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五)正确使用设备、设施,熟练掌握操作要领、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实施分级管控,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分别建立台账,如实记录辨识的风险因素、排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和整改信息,并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从业人员公示或者通报。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风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及时管控、整改。隐患整改应当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对因限于物质、技术等条件不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微小企业应当每日进行岗位检查和安全排查,查找作业岗位的危险因素,及时消除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不能消除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章、第三章。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职权范围 |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
责任科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自由裁量权标准 |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 2、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且构成重大危险源三、四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地上开采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且构成重大危险源一、二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地下开采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引发事故后果且达不到事故处罚标准的,处5万元罚款。 并罚:责令限期改正 2、属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引发事故后果且达不到事故处罚标准的,处5万元罚款。 (三)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经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1、存有事故隐患的作业岗位、车间有10人以下从业人员,经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罚款; 2、存有事故隐患的作业岗位、车间有10人以上20人下从业人员,经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7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 3、存有事故隐患的作业岗位、车间有20人以上30人下从业人员,经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处30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4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 4、存有事故隐患的作业岗位、车间有30人以上从业人员的,经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 1、微小企业不属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烟花爆竹)的,未查找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660元以下的罚款; 2、微小企业属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烟花爆竹)的,未查找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并处66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微小企业未查找作业岗位危险因素,又未采取措施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追责依据 |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承办机构 |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咨询方式 | 电话:XXXx--XXXXXXX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