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2024-03-30 发布机构:内丘镇 浏览次数:37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nqzrmzf/1603955910902
职权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使主体 | 内丘镇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职权范围 | 在内丘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
责任科室 | 内丘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自由裁量权标准 | 1、情节一般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罚款。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追责依据 |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承办机构 | 内丘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咨询方式 | 电话:XXXx--XXXXXXX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