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024-03-30 发布机构:内丘镇 浏览次数:82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nqzrmzf/1603956034355
职权名称 |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使主体 | 内丘镇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职权范围 | 在内丘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
责任科室 | 内丘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自由裁量权标准 |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1、缺少1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处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罚内容:警告。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1、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季度内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度内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罚内容:警告。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1、发现1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现2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现3处以上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罚内容:警告。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1、没造成影响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2、造成影响较小的即发生了轻微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造成影响较大即3人以下重伤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罚内容:警告。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1、对矿山、涉及易燃易爆剧毒企业以外的生产经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2、对中小型涉及易燃易爆剧毒企业、地上开采企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对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及大型涉及易燃易爆剧毒企业,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罚内容:警告。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1、整改完毕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整改完毕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经整改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3万元的罚款。 并罚内容:警告。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追责依据 |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承办机构 | 内丘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咨询方式 | 电话:XXXx--XXXXXXX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