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2024-03-30 发布机构:内丘镇 浏览次数:127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nqzrmzf/1603956115996
职权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
行使主体 | 内丘镇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职权范围 | 在内丘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
责任科室 | 内丘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自由裁量权标准 |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发现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1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首次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2、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3处以下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3、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3处以上10处以下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4、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10处以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 发现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处1万元罚款,每增加1台(套),加处5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2、发现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每增加1台(套)加处1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1、未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2、未定期检测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3、既未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定期检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1、未为1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首次发现处500元罚款,每增加1人,加处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2、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且逾期未改正的,未为10人以下(含10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5万元罚款,超过10人的,每增加1人加处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1、发现1台(套)危险物品的容器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首次可以处5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2、逾期未改正的,1台(套)危险物品的容器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处5万元罚款,超过1台(套)的,每增加1加台(套),加处10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1、发现使用1台(套) 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首次可以处1万元罚款;2、逾期未改正的,使用1台(套)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处5万元罚款,超过1台(套)禁用设备或工艺的,每增加1台(套)、或1种工艺的,加处2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罚款。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追责依据 |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承办机构 | 内丘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咨询方式 | 电话:XXXx--XXXXXXX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