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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水务局行政执法音像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2020-01-20      发布机构:水务局      浏览次数:119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      索引号:shuiwuju/1604904611979


行政执法音像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事执法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和水事

 

执法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水事执法记录仪在水事执法管理

 

工作中的使用效能,结合水事执法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音像设备,是指执法记录仪等

 

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水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水事执法管理相对人、举报人、证

 

人等与水事执法管理事项有关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水事执法管理人员是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

 

当事人及其他执法管理相对人实施管理行为的水务机关工作人

 

员。

 

第三条 水事执法记录仪为水事执法管理工作专用,严禁私

 

自使用和外借。

 

第二章 使用

 

第四条 日常监督、许可现场审核、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

 

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

 

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六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水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

 

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七条 在进行执法过程全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

 

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

 

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八条 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要首先对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能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二)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

 

时;(三)对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检查时;

 

(四)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五)对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时;

 

(六)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七)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八)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必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九)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争议时;(十)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

 

者住所时;(十一)以公告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二)对企业进行复查时;(十三)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第九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

 

像记录设备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四)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

 

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

 

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档案室负责存储和保管执法

 

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一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

 

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整理导出,按照被监督单位名称、水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并在每项执法活动结束后的 2 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声像资料交至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档案室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二年。

 

作为水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手

 

持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水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水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水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突发水事事件;(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四条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

 

像资料,应当由档案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主要负责人


  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

 

记。

 

第十六条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

 

中,需要调取、查看现场执法记录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七条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对水行政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

 

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并建立检查台账,定期通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本机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非本机构人员(单位)需要调取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档案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的;

 

(二)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水事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对水事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五)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六)其他违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