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店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赋权下放事项
2020-12-09 发布机构:金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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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jdzrmzf/1607479199444
职权名称 | 对违反林木采伐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使主体 | 金店镇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第六届人大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第十届人大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20年7月1日施行)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职权范围 | 在金店镇人民政府内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
责任科室 | 金店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自由裁量权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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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着执法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的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3、审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和建议。承办人应将案卷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负责人审核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 5、决定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治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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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金店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咨询方式 | 电话:XXXx--XXXXXXX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地址: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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