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孟村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赋权下放事项
2020-12-14 发布机构:大孟村镇 浏览次数:6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dmczrmzf/1607930159173
职权名称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
行使主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 |
职权范围 | 在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
责任科室 | 综合执法队 |
自由裁量权标准 | 1、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彻底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不彻底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上0.6倍以下罚款; 3、拒不拆除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6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承办机构 |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咨询方式 | 电话:XXXx--XXXXXXX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
职权名称 | 对违反林木采伐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使主体 |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第六届人大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第十届人大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20年7月1日施行)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
职权范围 | 在大孟村镇人民政府内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
责任科室 |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自由裁量权标准 |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追责情形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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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咨询方式 | 电话:XXXx--XXXXXXX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