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孟村镇行政处罚事项——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赋权下放事项
2020-12-14 发布机构:大孟村镇 浏览次数:134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dmczrmzf/1607930824908
职权名称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使主体 |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职权范围 | 在大孟村镇人民政府内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
责任科室 |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自由裁量权标准 | 一、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2、责令中止违法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消除的,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2、责令中止违法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消除的,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追责情形 | 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追责依据 | 1、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承办机构 |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咨询方式 | 电话:XXXx--XXXXXXX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