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城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023-03-15 发布机构: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9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qxcgj/1623719287529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推进依法行政,为我县城市管理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效的法治保障,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全部公示原则,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职责权限:处罚、强制等权限,包括执法区域、执法范围、具体执法职责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以及执法人员名单;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五)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及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六)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范围:
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下列情形外,其他行政执法信息都应进行公开。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行政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但要进行审查评估,并依法说明理由,同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书面、报刊、办公场所公示栏、政府网站等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 管理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内丘县人民政府网站,查询城管局机关执法机构、人员情况以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