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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城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023-03-15      发布机构: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52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qxcgj/1623719452068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通过巡查日志和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音像记录: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五条  行政执法活动记录的环节主要有: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送达等。

第二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也要力争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八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传输至执法单位的专用执法信息采集站。

第九条  执法单位要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影像资料管理库,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条  音像记录信息按照低、中、高三类风险等级分类。

日常批评教育、口头警告、数字城管等不涉及当事人钱、物的管理行为归类为低级,留存期限为的1个月;涉及罚款、暂扣物品的,归类为中级,留存期限为6个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定为高级风险,采取刻录光盘的方式,长期留存音像资料:

(一)对城管工作不满、抵触情绪严重或之前发生过执法冲突、纠纷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管理的。

(二)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  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要定期做好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三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  定期对执法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十五条  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影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