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么乡行政处罚事项——交通局赋权下放事项
2020-10-10 发布机构:獐獏乡 浏览次数:1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zmxrmzf/1634559391496
职权名称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
行使主体 | 獐么乡人民政府 |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职权范围 | 在獐么乡人民政府内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下放乡道、村道,不下放国道、省道、县道、大中修及重点的地方道路。) | ||
责任科室 | 獐么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
自由裁量权标准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处2万元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 |
较重 | 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 |
严重 | 1、违法所得4万元(含)以上的;2、承修或者改装的机动车因为车辆原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 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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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承办机构 | 獐么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
咨询方式 | 电话: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 ||
职权名称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使主体 | 獐么乡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职权范围 | 在獐么乡人民政府内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下放乡道、村道,不下放国道、省道、县道、大中修及重点的地方道路。) |
责任科室 | 獐么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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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追责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承办机构 | 獐么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咨询方式 | 电话: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
职权名称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
行使主体 | 獐么乡人民政府 | ||
职权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
职权范围 | 在獐么乡人民政府内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下放乡道、村道,不下放国道、省道、县道、大中修及重点的地方道路。) | ||
责任科室 | 獐么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
自由裁量权标准 | 一般 | 未组织交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的罚款 |
较重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对收费公路停止收费 | |
严重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的罚款;对收费公路停止收费 |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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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追责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承办机构 | 獐么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
咨询方式 | 电话: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