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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特许经营许可权力事项服务指南

2021-12-23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3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jtysj/1640834655350

事项名称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受理机构

                         交通运输局

决定机构

                         交通运输局

办理条件

(一)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三)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申请材料

(一)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见附件1),并附送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1、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3、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4、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5、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6、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二)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其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先完成备案。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附送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2、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3、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备案经营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备案经营项目范围内。

办理程序

 受理    审查     审核    办结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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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咨询渠道

0319——6868085

责任追究


办公时间

及地址

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10月1日~7月14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7月15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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