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2022-10-03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34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nqxmjb/1664757647497
邢 台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邢应急法规〔2022〕12号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邢台市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
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安监局、邢东新区分局:
按照邢台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和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执法实际,市局编制了《邢台市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地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执法人员要准确把握《清单》实施的范围、依据和条件,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做到精准适用,确保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加大宣传指导力度,引导企业正确认识,通过包容免罚政策的实施,激励企业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提升双控预防
机制建设与本单位安全管理深度融合的质量,提升隐患排查治理的能力。
二、提升执法检查实效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围绕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综合研判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按照“执法有温度,企业有安全,发展有保障”的原则展开工作,既要降低执法检查频次、减少行政处罚事项,又要实施精准执法,放大执法效果。要坚持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为目标开展工 作,突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和重大风险精准实施执法检查,做到应查内容查到位,安全问题查实查透,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管控各类安全风险,防范事故发生。
三、规范公正开展执法
各县(市、区)要精准认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属免罚范围内的,要严格依照免罚程序免罚到位,综合运用责令整改、批评教育、提醒告诫等多种手段,督促指导企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属免罚范围外的,要依法依规处置到位。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同案同罚,处理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保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违法轻微”、“首次违法”能够准确合理判定。要依照分级分类执法范围建立首违免罚案件信息台账,为执法人员后续执法判定提供准确信息。对于企业拒不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违法情节严重、再次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严格执法。
各县(市、区)应急局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情况纳入年度监督考核内容。市应急局将适时调度各县(市、区)应急局实施《清单》情况,对不严格执行、不依法落实的予以纠正,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各县(市、区)应急局在实施《清单》过程中应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做法,梳理典型案例及时反馈市应急局执法监督科。
附件: 邢台市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2022年7月29日
附件:
邢台市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 情形 |
适 用 条 件 |
1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五条第(一)规定,未履行组织或 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第九十六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 |
首违 免罚 |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首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2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 条第二款规定,未将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如实向从业人员通报 的 处 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第九十七条 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违 免罚 |
1.一般行业首次违法 2.已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正 在整改或已整改完成 3.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 后 果 。 |
3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 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 演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第九十七条 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 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违 免罚 |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首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4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 条规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第九十九条 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 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 的 罚 款 。 |
首违 免罚 |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首次违法; 3.不包含从事特种作业、高 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 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区域 作业的人员; 4.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5.未造成危害后果。 |
5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 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 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 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第一百零一 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 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违 免罚 |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首次违法;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6 |
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 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 十七条规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 告情况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 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2 号令,2015年3月23日78号令修改,7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单位在 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 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 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 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的罚款。 |
轻微 罚 |
1.在限定期限内书面报告;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7 |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单位的项 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 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 一条第三款规定,同时兼任其他 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 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2 号令,2015年3月23日78号令修改,7月 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地下矿 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 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罚 |
1.实际在所承包地下矿山 工程项目部履行职责,未在 其他兼任职务的项目部履 职 ; 2.在限定期限内辞去其他 项目部职务;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8 |
地质勘探单位违反《金属与 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 定,未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 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 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 告的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5号令,2015年3月23 日78号令修改,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 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 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 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罚 |
1.在限定期限内书面报告;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9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 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 申请变更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第41号令,2017年3月6日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时限提 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 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罚 |
1.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 2.在限定期限内申请变更;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0 |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违反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安 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 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 变更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 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7 号令,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 地址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 用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 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罚 |
1.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 2.在限定期限内办理变更 手续;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1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反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 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经营许可 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 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的处 罚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5号令,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注册地址发生 变更,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罚 |
1.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 2.在限定期限内申请变更;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2 |
安全培训机构违反《安全生 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未建立人员培训川档案或者培训档 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自2012年 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 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 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未建 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罚 |
1.在限定期限内建立完善 培训档案;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3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 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少于有 关 准规定的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自2012年 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 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 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 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 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罚 |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4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河北省 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 款规定,未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 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 罚 。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 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 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 营单位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罚 |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已建立培训档案(纸质、 电子档案均可),但内容不 完整; 3.在限定期限内完善档案;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5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河北省 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 定,未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处罚。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 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 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的 罚 款 。 |
轻微 罚 |
1.首次违法; 2.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 改,且依据本单位安全规章 制度处理到位的;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注:
1.《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清单》中所称“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3.《清单》中所称“未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4.《清单》中所称“在限定期限内”是指执法检查人员对违法行为给出的整改时限。 5.《清单》中所称“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区域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作业情形。 6.《清单》中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