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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教育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2023-01-23      发布机构:教育局      浏览次数:44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号:      索引号:nqxjyj/1686558817923

内丘县教育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教育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结合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教育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内丘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内政字[2017]5号)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和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教育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县教育局内设执法处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教育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执法权限。公示教育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教育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县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县教育局纪检监察室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县教育局主动公示教育执法科室的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教育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征收。行政征收费用的用途、明细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教育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教育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所有教育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内容均在内丘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教育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县内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教育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 办公场所。在县教育局机关设置公告栏,公示教育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执法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教育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二)公开期限。教育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3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1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县教育局办公室和法制安全股负责全县教育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县教育局办公室负责将各相关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教育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教育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县教育局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教育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推行。

第十六条 县教育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7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