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么乡行政处罚事项——城管局第二批赋权下放事项
2023-06-26 发布机构:獐獏乡 浏览次数:24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mxrmzf/1634559875328
职权名称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行使主体 | 獐么乡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
职权范围 | 在獐么乡人民政府内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
责任科室 | 獐么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自由裁量权标准 | 1、初次违法,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够停止的,处7000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停止的,或一个月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7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或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社会反映强烈的,或在明令禁止的主要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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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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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3号)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担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形式。 |
承办机构 | 獐么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咨询方式 | 电话: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