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7
2023-12-04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75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702004310378
241 | 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行为的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500元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1000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2000元 | ||||||||
242 | 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警告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500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1000元 | ||||||||
243 | 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擅自开航的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行:(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1000元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
244 | 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行:(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300元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事故的 | 500元 | ||||||||
245 | 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等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246 | 船舶检验人员违反规定开展船舶检验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九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检验资格或者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的处罚:(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2.《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船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一)未进行检验而签发相关检验证书;(二)超出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三)未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执行检验;(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水上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七)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警告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 | ||||||||
247 | 不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在装箱完毕后,对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JT672-2006)的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聘用该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5000以上1.5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248 | 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载运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交以下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一)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二)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三)按照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 (四)危险货物中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添加证明书。 (五)载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六)交付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包装、货物运输组件、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 2.使用船用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3.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载运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七)交付载运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通过海上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 承运人应当对上述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受载、承运。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1000元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5000元以上1.5万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249 |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等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 一般 | 向水体倾倒垃圾,没有造成水污染的 | 食品废弃物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其他垃圾2.5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塑料、有害水上环境的货物残余物、食用油3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船舶垃圾以外的禁排污染物3.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向水体倾倒垃圾,造成水污染的 | 食品废弃物2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其他垃圾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塑料、有害水上环境的货物残余物、食用油8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船舶垃圾以外的禁排污染物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下 | ||||||||
250 | 向水体倾倒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 | 向水体倾倒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 轻微 | 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50公斤及以下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2元以上4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上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50公斤以上100公斤及以下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以上10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上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 ||||||||
较重 | 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100公斤以上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以上10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上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251 | 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轻微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5万元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造成小事故的 | 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航整顿 | ||||||||
252 | 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等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 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一)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 轻微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造成小事故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航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53 | 在船舶载运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的 | 在船舶载运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六)(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一)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处5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逾期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造成小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8万元至以上0万元以下罚款 | ||||||||
254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的船员未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特殊培训合格证,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安全预防及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的船员未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 ||||||||
255 | 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处2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责令改正 |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
256 | 交通运输领域公路建设项目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行为的 | 公路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取得施工许可,开工建设的 | 责令停止施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未取得施工许可,开工建设造成恶劣影响的 | 责令停止施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取得施工许可,依法制止后又擅自施工的 | 责令停止施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57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未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的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未交工验收试运营、交工验收不合格试运营、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4.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省铁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组织交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对收费公路停止收费 | 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停止收费 | ||||||||
严重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停止收费 |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一般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一般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258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 | 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六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59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行为的 |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60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行为的 | 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行为的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261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的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 没收违法所得,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62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行为的 | 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期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63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 第十五条 省铁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由省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64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经告知,仍不移交且时间超过告知期限5日至10日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经告知,仍不移交且时间超过告知期限10日至20日,或者不按时移交,造成部分非重要资料遗失的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经告知,仍不移交且时间超过告知期限20日以上,或者不按时移交,造成重要资料遗失的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65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行为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等行为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6%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6%以上3.3%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3%以上4%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予以取缔 | ||||||||
266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出借资质行为的 |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6%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6%以上3.3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3.3%以上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
267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已开工建设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处3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268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责令停工整顿,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工整顿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 责令停工整顿,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3.5%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工整顿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责令停工整顿,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停工整顿 | |||||||
269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检测行为的 |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 责令停工整顿,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责令停工整顿,处2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
270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71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272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行为的 |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字的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273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违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 监理单位违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274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 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一般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 责令停止执业1年 | 责令停止执业1年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的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
275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276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 | 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发现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一般 | 责令改正期限内未及时改正,逾期改正,未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内未及时改正,逾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 ||||||||
严重 | 发现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吊销资格证书 | ||||||||
277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规划或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行为的 | 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规划或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下等级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 处3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或者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 处3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278 | 申请公路建设行业从业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行为的 | 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 给予警告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且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
严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且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 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
279 |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单位出具虚假 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行为的 | 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80 |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 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 |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281 |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行为的 |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 一般 | 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一般事故的 | 对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给予警告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较大事故的 | 对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给予警告,对项目法人暂停资金拨付;对监理责任单位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对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给予警告,对项目法人暂停资金拨付;对监理责任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
282 |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 问题或不合格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拖延返工处理的 |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不合格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拖延返工处理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完全按要求进行返工处理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拖延返工处理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进行返工处理就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83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一般 | 接到通知后及时改正、报送备案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接到通知后仍不改正、报送备案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督促仍拒绝改正、报送备案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84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的 |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一般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10%以下的价格竞标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10%及以上20%以下的价格竞标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20%及以上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85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执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 | 有关单位未按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准确、不真实、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或在勘察作业中未采取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的;未在“四新”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的;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建设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勘察单位、设计单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停止勘察设计工作;对直接责任人员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 | ||
较重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准确、不真实、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或在勘察作业中未采取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的;未在“四新”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的;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未在规定时间改正的 | 建设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勘察单位、设计单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停止勘察设计工作;对直接责任人员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或移送有关部门 | ||||||||
严重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准确、不真实、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或在勘察作业中未采取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的;未在“四新”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导致出现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建设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勘察单位、设计单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涉事企业视情节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予注册或移送有关部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286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 | 监理单位未及时审查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的或专项施工方案等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一般 | 监理单位未对多个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长期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理的;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整改或暂停施工的 | 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前述行为未能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前述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涉事企业视情节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87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行为的 |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违法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首次发现挪用安全生产所需费用,且未对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造成影响的 | 处挪用费用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前述行为未能限期改正的;因挪用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对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措施的落实、防护用具及设施更新采购造成明显影响的 | 处挪用费用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前述行为未能限期改正的;因挪用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对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措施的落实、防护用具及设施更新采购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挪用费用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288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等行为的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一般 | 两项以上作业未进行安全技术说明的或说明不详细无可操作性的;未由双方签字确认的或签字不真实的;未根据施工阶段、环境、季节、气候在施工场所设置安全措施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上述违法行为未限期整改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因未进行安全施工技术说明或未根据施工阶段、环境、季节、气候在施工场所设置安全措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89 | 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 |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经查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一般 | 三台(套)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前述违法行为未限期整改的或未按要求封停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的设备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资质等级或移送有关部门 | ||||||||
严重 | 因前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90 | 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地下受限空间、或者易燃易爆场所动火、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等行为 | 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受限空间、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的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作业、地下受限空间作业或者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作业的。 | 一般 | 在高空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和拆除作业中,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违反其中一项的 | 责令停止作业,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作业 | 省、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较重 | 在高空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和拆除作业中,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违反其中二项的 | 责令停止作业,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高空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和拆除作业中,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违反其中三项的 | 责令停止作业,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8000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