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家庄乡行政处罚事项——水务局赋权下放事项
2024-03-23 发布机构:侯家庄乡 浏览次数:3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hjzxrmzf/1711207604268
职权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行使主体 | 侯家庄乡人民政府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一)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
(二)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
职权 | 在侯家庄乡人民政府内行政管理区域内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 |
范围 | |
责任科室 | 侯家庄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自由裁量权标准 | 《邢台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一)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上一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二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 |
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二千立方米、地下水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二)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
一、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取水量的 | |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
二、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退水地点、退水方式等未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意见执行的。 | |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到位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2、调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着执法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的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 |
3、审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和建议。承办人应将案卷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负责人审核决定。 | |
4、告知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 | |
5、决定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治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 |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环节责任:乡镇行政机关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追责依据 | |
《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 第13号)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
承办机构 | 侯家庄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 |
咨询方式 | 电话:0319-6991557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319-6991001 |
地址:侯家庄乡人民政府 | |
单位:侯家庄乡纪律检查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