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赛乡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2024-03-30 发布机构:南赛乡 浏览次数:6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nzxrmzf/1711763565156
南赛乡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执法工作的公正性,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1、行政处罚;
2、“限期整改”的验收;
3、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1、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2、与行政行为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三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乡综合执法队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条
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本乡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有关事项的工作。
第五条
中层干部的回避,由乡领导决定,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决定。
第六条
对当事人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二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