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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应急局2024年度执法计划

2024-04-10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128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nqxmjb/1712719261538


内丘应急管理局

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和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省市县党委、政府和应急管理厅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紧紧围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突出重大事故隐患查处,突出精准化和信息化执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严厉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加快建设经济强县、美丽内丘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工作目标。各行业落实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防控要求,对纳入检查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整改率达到100%,对直接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案件办结率达到100%

严格按照“三必须两到位”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案件办理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三项制度”,杜绝行政决定被撤销或变更及行政应诉败诉。2024年全面使用应急部的“互联网+执法”系统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

三、执法检查安排

(一)执法检查范围。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安排和执法检查工作日测算(见附件1),确定执法检查企业131家。其中,部门联合、内部随机抽查企业40家,占执法检查企业数量的30.53%;重点检查企业91家,占执法检查企业数量的69.47%

1.煤矿。重点检查煤矿企业1家。

2.非煤矿山。突出复工复产和拟复工复产矿山。重点检查6家,随机抽查2家。

3.危险化学品。突出“两重点一重大”代表性企业。重点检查50家,随机抽查15家。

4.工商贸行业。突出机械铸造、涉爆粉尘、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重点检查74家,随机抽查22家。

(二)执法检查内容。专项执法检查内容见各行业执法检查计划安排,共性内容主要包括以下11个方面:

1.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情况,重点是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施风险辨识和管控检查情况。“”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情况,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情况,使用列入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的工艺、设备情况。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企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情况,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开展情况;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三类人员”考核及持证情况。

4.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企业现场作业管理情况,从事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涉爆粉尘、有限空间、爆破、吊装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危险作业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情况。

5.应急管理建设落实情况。企业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组织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应急预案培训演练情况。应急物资、装备配备情况以及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情况;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情况。

6.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保持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企业获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事项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企业在取得行政许可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况;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7.安全生产安全费用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

8.安全技术服务情况。从事安全技术服务的服务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论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机制等各项安全技术服务情况,服务事项与企业安全实际相对应情况,制定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可行性情况,安全防范措施与安全风险相对应情况。

9.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企业相关强制性标准获取情况,各项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10.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落实情况。落实举报培训课程情况,张贴有奖举报公告牌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举报奖励制度情况。

11.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责险执行情况。对标准化等级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煤矿、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执法检查安排。各监管股室按照各行业监督检查计划安排(附件2至附件5)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等重点执法检查事项,负责对纳入执法检查范围企业组织实施执法检查。按照全县工作部署,重点时期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组成行业检查组开展集中执法检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等专项执法检查,由承担监管任务的股室对照重点执法检查事项,结合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四)执法检查方式。一是开展“一企一策”精准执法。按照深入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切实提升执法效能的原则,针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及涉有限空间作业、涉爆粉尘企业等重点检查企业,;二是开展双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针对重点时期安全保障要求,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点、高风险作业活动的企业;三是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针对典型事故暴露出的突出违法问题,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风险以及投诉举报、网上巡查等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时间节点、季节特点、地域行业特点组织实施;四是开展非现场执法。依托现代化监管载体,构建以风险隐患在线监测监控、视频监控等线上设施为主,线下核实、委托核实处置为辅的非现场执法监管模式,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执法效能。

四、工作要求

(一)科学组织实施。各有关股室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立案。各执法股室要严格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检查,避免多头重复执法。

(二)规范执法程序。要全面推行“一企一策”精准执法。结合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精准实施分级分类执法检查,确保每次检查问题查实查透,做到检查内容规范。进入企业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着执法服装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将执法人员信息和执法行为规范告知企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做到执法行为规范。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做到行使自由裁量权规范。凡发现涉及行刑衔接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

(三)严格“必须两到位”执法。一是严格执行

制度和“三必须”原则。坚持“案前会诊”到位,开展执法检查前,执法人员要召开“案前会诊会”,做足“课前功课”,了解企业的风险源点、重大隐患排查清单,查找同类企业事故案例,确定执法检查的方向、路线和重点,并提前通知企业;坚持“案后评估”到位,执法活动结束后召开“案后评估会”,评价执法效果,分析研判存在问题,努力实现通过一次执法发现整改所有隐患、教育一批企业;坚持“先上网、后进厂”,充分发挥信息平台、视频监平台“千里眼”作用,查看企业风险台账、隐患排查台账,带着问题实现“精准执法”。坚持“翻旧账、查现场”,必须通过监控回看,查企业日常作业过程中的真实情况,倒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有效减少“三违”问题发生;坚持“有隐患、必溯源”,通过问题表现追溯企业在日常管理、“双控”机制建设等根源性的问题,实行“表象罚三分、管理罚七分”的处罚方式。

(四)包容审慎执法。在开展日常检查执法时,对首次发现的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实施“轻微违法首违不罚”,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正在整改期的以非强制性行政执法手段代替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实施行政处罚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同时提供跟踪指导、专家上门、技术帮助、法律咨询等多种服务,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服务,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优化营商环境关系,杜绝选择性法、任性执法、运动式执法。


(五)推进执法信息化。把全面应用部建“互联网+执法”系统

开展执法检查,做好检查方案、事项、对象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年度执法计划、临时执法计划、双随机计划录入系统,及时更新执法人员信息,及时将执法检查情况录入系统,逐步实现执法全程线上操作。各股室要积极推进非现场执法,将网上巡查发现的异常情况、问题隐患、预警报警信息作为执法的重要线索和依据。

(六)严守工作纪律。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公开向被检查单位作出廉政承诺,坚守法纪红线,严守道德底线,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执法人员要按照着装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规范佩戴执法标志,严肃执法风纪,树立应急部门良好执法形象。



附件:

1.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2.煤矿行业监督检查计划安排

3.非煤矿山行业监督检查计划安排

4.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督检查计划安排

5.工商贸行业监督检查计划安排

6.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附件1

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一、监督检查力量

应急管理局在册人员68人,其中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长期抽调3名行政人员承担全县重点工作任务,联系基层下乡6人,病假3人,实际在岗人员57人,其中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持证人员48人,占在册的人数70.1%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

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的要求,2024年全年共366天,52周零2天,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1天,国家法定工作日=366-115=251天,总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行政执法人员总数=251天48=12048个工作日。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

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12048-1690-2492=7866(天)。

1.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504天。

重点检查企业6次,每次参加人员3人、7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504(天)。

2.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2226天。

重点检查企业50家,A3家,B6家,CD36家。根据邢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通知(邢安字【2018146号)每次参加人员3人、7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226(天)。

3.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3892天。 重点检查企业65家,一般检查企业9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7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3892天)。

4.煤炭股84天。

重点检查矿井1家,每季度检查1次,每次参加人员3人,检查工作日为:84(天)。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根据近3年数据测算,共计1690天。

1.配合省市综合督导、考核工作日:100天。

2.专项检查、帮扶指导活动510天。

3.核实与指导事故投诉举报工作日:150天。

4.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50天。

5.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日200天。

6.部门开展督导专项检查200天。

7.参加部门联合开展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

工作日数:160天。

8、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120天。

9.县政府安排的临时执法工作日200天。

(四)非执法工作日。根据近3年数据测算,共计2492天。

1.机关值班1098天(3/×366天)。

2.参加业务培训学习及会议200天。其中,参加业务学习50

天,参加干部网络学习和法制学习50天,其他会议100天。

3.检查指导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324天。

4.参加党群活动180天(机关党委统一组织的学习活动以及

每月半天的理论学习)。

5.年休假、病假、事假490天。

6.县委县政府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200天。

综合以上计算:2024年监督检查工作日7866天,实际监督检查工作日6706天。








附件2

煤矿行业监督检查计划安排

一、重点检查内容

紧紧围绕抓大系统、治大灾害、控大风险、查大隐患、防大事故,以煤矿安全集中整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一通三防”专项检查等重点工作为抓手,强化对煤矿生产计划安排、开拓部署、采掘布置、安全投入、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以及瓦斯、水、火等重大灾害治理情况的检查执法,倒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推动煤矿企业内因发挥作用。

一是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保持“打非治违”高压严打态势,将“五假五超三瞒三不”以及不落实规程、制度、措施等行为列为执法重点,采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综合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强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少数”履职情况的重检查,推动企业内因发挥作用。通过执法推动企业守法,推动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发挥内因作用。聚焦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将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追根溯源,由事见人开展责任倒查,逐条查明相关人员责任,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倒逼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三是强化对煤矿主要生产安全系统的重点检查,推动保障煤矿大系统合理完善可靠。立足于查大系统,重点对生产布局(水

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等是否符合规程、 标准和设计要求;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是否满足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水害防治、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要求;是否存在采掘接续紧张情形,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煤量满足需要;通风、抽采、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等系统是否合理可靠,运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重点检查。

四是强化对煤矿重大灾害治理情况的重点检查,推动重大灾害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立足于治大灾害,重点对是否按要求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按规定实施瓦斯抽采及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是否严格落实瓦斯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开展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是否按要求开展致灾因素普查,是否查清承压水体和老空积水情况,按规定落实探放水措施,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实施区域治理措施;是否按要求开展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按要求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落实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等进行检查。

五是强化对煤矿安全设备检测检验情况的重点检查,推动煤矿关键设备运行安全稳定可靠。紧盯生产年限长、运输环节多、设备维修管理水平差等矿井和斜巷人车、提升罐笼运送人员等关键环节,重点对主要通风机、主提升机、瓦斯抽采泵、空压机、主排水泵是否按要求定期检测检验;提升、运输系统是否符合要求,尤其是斜巷人车、提升罐笼等人员提升设备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钢丝绳、主要连接装置及制动系统等安全性能是否满足要求;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提升运输设备;使用的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超负荷、带病运转或超期服役,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检验合格等进行检查。

六是适时开展对长期停产停工煤矿驻矿盯守情况的安全巡查、随机抽查。

二、执法检查安排

计划执法检查1家。

煤炭股负责检查1家重点企业名单:

  1宏政煤矿

三、执法工作措施

(一)科学确定检查频次。根据煤矿分类情况科学确定各类煤矿检查周期和频次。对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A类煤矿,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B类煤矿,保持一定的检查频次,防止安全管理滑坡;对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C类煤矿,列为重点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对长期停工停产的D类煤矿,严格落实属地监管驻矿盯守或者安全巡查责任。根据煤矿安全状况变化,及时调整分类和检查频次。对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系统、各环节执法检查。

(二)依法依规严格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煤矿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改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擅自组织生产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严厉查处煤矿企业是否按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况,对强制实施行业范围内企业未投保安责险的,严格依法处罚。

(三)精准实施指导帮扶。坚持严格执法与服务企业相结合,

发挥监管执法人员专业技术特长,从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责任体系、优化采掘布置、强化重大灾害治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方面,加强对煤矿企业的服务与指导,帮助指导企业找准和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推动企业落实安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基础,强化技术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附件3

非煤矿山行业监督检查计划安排

一、重点检查内容

(一)通用部分

1.是否按照规定取得相关许可1

2.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3.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存在“三违“”;

现象;

4.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

事项;

6.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7.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并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职责;

9.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是否存在“走过场”、流于形式,缺乏实操性和针对性;

10.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及安全评价;

11.是否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相关安全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13.是否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

14.是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15.是否存在锁闭、封堵安全出口情况;

16.对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是否按规定安排专人现场管理;

17.是否按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要求佩戴使用;

18.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并消除事故隐患;

19.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0.是否按规定发包、出租;

21.是否按照规定制修订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并经常性维护保养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22.是否按规定投保安责险;

23.是否按规定开展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

24.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安全培训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技术服务或组织培训活动。

25.处于建设阶段的相关项目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

单位是否取得相关证照、资质。

26.对属于停产、停建的项目或单位,是否落实停产停建管控措施。

(二)正常生产矿山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采矿方法、开拓方式、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提升系统、供配电系统、安全出口等安全设备设施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是否按照设计组织生产,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履行了变更手续。

2.企业“三项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是否符合企业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要求。

3.是否存在矿矿相通等重大安全隐患。

4.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设施。

5.存在外包工程的,是否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基建矿山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2.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和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履行了变更手续。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单位是否取得相关证照、资质。

4.是否超建设工期继续组织建设。

5.是否存在以采代建现象。

(四)涉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在检查企业时,对涉及到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并检查:

1.内容是否形式化、模板化,是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编制制度文件,与本企业安全管理实际是否对应。

2.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出现标准规范是否引用错误,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文件,制定的防范措施与安全风险是否对应。

3.报告内容是否与企业实际相符。

二、执法检查安排

全年计划执法检查非煤矿山企业6家(随机抽查2家)。

矿山股负责检查6家重点企业名单:

1、恒源化工硫铁矿

2、广聚矿业

3、鑫磊石灰石矿

4、中达东磁窑沟石灰石矿

5、文生矿业

6、大西沟矿业

三、执法工作措施

(一)充分发挥县级执法示范引领作用。贯彻落实中央两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进一步强化县级执法中坚力量作用发挥,带动乡级执法队伍素质能力全面提升。做好执法带头人,以执法示范引领为主,主要采用观摩执法、交叉执法、培训执法、联合执法的形式,规范基层执法的方法和程序;要扩大参与范围和群体,相互交流提高;对检查过程中好的做法要及时通报,供大家学习借鉴,努力开创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给一级做示范的执法新格局。

(二)坚持问题导向精准靶向执法。要以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的执法检查实效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精准执法,防止一般化、简单化、“大呼隆”等粗放式检查,扰乱企业生产经营。要按照一企业一策要求,根据行业规模不同以及在基础管理、风险管控方面的差异性,有针对性的制定检查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精准深入地开展执法检查。

(三)定期开展风险隐患分析会商研判。突出问题导向,发挥专家的作用,把问题查准查深查透,推动企业举一反三,搞好隐患分析,深入查找管理制度等根源性问题,防范同类事故隐患重复发生;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定期开展风险隐患分析研判,找准风险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科学制定针对性防范化解措施,采取发警示函、开展约谈、公开曝光、专项督导等方式,提前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四)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并重。坚持将服务寓于执法之中,要统筹好执法和服务(周到服务、专业服务、跟踪服务、主动服务、普法服务),统一推行“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总结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执法+专家”执法模式,做矿山企业的“贴心人”和安全生产的“守护人”。根据检查情况,组织当地同行业企业召开座谈会,梳理共性问题,通报典型案例,讲解隐患危害,宣传法律法规,做到执法与普法相结合。

(五)强化执法跟踪问效并放大执法效果。执法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为根本目标,坚持跟踪问效,紧盯问题整改,严格核查复验,坚决杜绝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的现象。注重发现典型执法案例并充分发挥的教育警示作用,起到“一矿有问题,多矿受教育,检查一家、规范一家、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示范引领一地”的综合效果。














附件4

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督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新招录(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是否经

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

2.是否存在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或油

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的情况。

3.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是否按照

规定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或者是否辨识不全存在项;是否按照规定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分级管控否对存在中毒窒息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

4.是否存在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

上岗行为。

5.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

是否符合要求;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6.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及硫化氢气体)管道是

否穿(跨)越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7.地区架空电力线路是否穿越生产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8.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满

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9.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

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10.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情况。

11.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

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是否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是否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1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实现自动化控制;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13.油气储罐是否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1)液化烃的储罐

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设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的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装置;(2)气柜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 罐;(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设置注水措施。

14.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

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15.在易燃易爆的爆炸危险区域内是否按相关国家标准使用防

爆工具、防爆电器或采取防爆措施。

16.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是否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

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17.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

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

18.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是否设置双重电源

供电或控制系统,是否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19.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是否正常投用。

20.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

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是否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21.危险化学品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

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是否存在混放混存情况。

2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23.是否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是否将剧毒化

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24.是否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正

常运转。

2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根据其生产、储存的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二、执法检查安排

计划执法检查50家(随机抽查企业15家)。

危险化学品执法科室负责检查50家重点企业名单:

1、正华科技

2、启明化工

3、常青油库

4、恒源化工

5、威鼎氧气

6、天象生物

7、卓诚化工

8、卓泰肥业

9、建滔能源

10、金丰能源

11、速康水处理剂

12、正达农业科技

13、诺德化工

14、扁鹊制药

15、河汇新材料

16、中天兰清

17、喜信树脂

18、隆科环保科技

19、瑞新材料

20、联立硅业

21、新沐化工

22、立炎化工

23、康庄加油站

24、振兴加油站

25、广盛加油站

26、葛正加油站

27、金山加油站

28、中石化第五加油站

29、中石油第六加油站

30、中石化第一加油站

31、中石油第七加油站

32、中石油第八加油站

33、新动力加油站

34、中石化第二加油站

35、城北加油站

36、中石油第二加油站

37、中石油第三加油站

38、德泰加油站

39、广都加油站

40、小房岗加油站

41、精忠加油站

42、中海加油加气站

43、综合服务区加油站

44、八里庄加油站

45、增建加油站

46、新平加油站

47、中石油第四加油站

48、兴平加油站

49、中石油第一加油站

50、张麻加油站

三、执法工作措施

()坚持统筹指导。突出以点带面,防控行业重大安全风险,

示范指导,推动基层部门规范化、专业化执法,提高执法效能,提升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为同类企业提供相互学习交流机会,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以安全风险大、近三年发生过事故企业和安全生产条件差、问题突出的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观摩执法。每季度执法,根据执法领域企业分布情况,抽调同类型企业所在地监管监察人员,聘请行业专家组成执法检查组,明确工作分工,实施精准执法。

()明确执法事项。及时向企业公布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提前告知企业,通过执法检查“开卷考试”,引导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要严厉查处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按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对强制实施行业范围内企业未投保安责险的,严格依法处罚。

()坚持标本兼治。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逐一对照法规

标准规范,剖析问题根源,倒推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查找问题隐患出现的深层次根源;通过全面细致检查,向企业提出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意见建议,向基层提出执法工作建议。

()坚持跟踪问效。通报执法检查情况,将发现的问题隐患、违法条款、处罚决定进行通报,对发现的共性问题、重点问题进行剖析,组织开展跟踪抽查,监督指导同行业相关企业举一反三,自查自纠,真查实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附件5

工商贸行业监督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内容

(一)通用部分

1.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

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考核合格的。

(二)冶金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

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

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3.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

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                                      4、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 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

5.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

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

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

6.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

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7.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

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8.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

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三)有色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

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

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

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3.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

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4.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

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

5.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

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

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

6.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

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

7.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

(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

8.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

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

9.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

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

10.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

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

11.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

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

12.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

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13.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

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

(四)建材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

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

塌等安全措施。

3.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

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

4.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

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

5.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

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6.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7.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

8.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

测报警装置。

(五)机械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

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

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3.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

4.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5.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

6.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

7.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

(六)轻工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2.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6.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

7.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

(七)纺织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八)涉爆粉尘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

8.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9.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10.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十)涉氨制冷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十一)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企

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

二、执法检查安排

计划执法检查74家,(随机抽查22家)。

工商贸行业执法科室负责检查74家重点企业名单:

  1. 众鑫门业

  2. 德普密封

  3. 盛鼎冶金

  4. 邢月机械

  5. 金钻工具

  6. 品华管业

  7. 硕凯铸造

  8. 沃鹏智能护栏

  9. 山威机械设备

  10. 赫姆霍兹

  11. 德普装备制造

  12. 松泰线束

  13. 海纳鑫金属制品

  14. 铸航机械

  15. 宏义同庆

  16. 永固钢结构

  17. 顺企机械

  18. 中德机械制造

  19. 智隆建筑

  20. 高润专用车制造

  21. 中联水泥

  22. 中达水泥

  23. 超岩建材

  24. 首科铁路器材

  25. 市政建设内丘建材

  26. 寅源建材

  27. 冀中能源复合材料

  28. 炬能铁路器材

  29. 捷信贸易

  30. 道庆建材

  31. 三铭新型材料

  32. 天悦保温材料

  33. 晶星建材

  34. 森城住工

  35. 清赢新型建材

  36. 元基新型建材

  37. 弘强新型材料

  38. 鎏铸建筑装饰材料

  39. 众拓新型材料

  40. 科冀建材

  41. 中邱石灰

  42. 明磊石灰

  43. 晶鑫新材料

  44. 椿杰建材

  45. 星辰木业

  46. 润达木业

  47. 昕大洋生物科技

  48. 东方希望动物食品

  49. 鹊王台酒业

  50. 润玉食品

  51. 金极调味

  52. 康大食品

  53. 华驰橡塑

  54. 科莱帝塑料

  55. 康泰塑业

  56. 富远织物

  57. 德川食品

  58. 隆医良方

  59. 元耕食品

  60. 铭熙塑料

  61. 飞鸟乐器

  62. 寅源矿业

  63. 丰和食品

  64. 英惠尔

  65. 中车环保

  66. 达贤线缆

  67. 华飞制衣

  68. 全得利购物中心

  69. 家乐园大卖场

  70. 鑫衣库服装门市

  71. 阿尔卡迪亚酒店

  72. 天颐温泉

  73. 乐水颐品

  74. 正达建材

三、执法工作措施

(一)提高执法检查精准性。加强重点环节检查,围绕突出冶金、铝加工、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涉氨制冷等工贸企业重要部位,突出动火作业、用电以及外委作业、检维修作业等环节,加大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检查,推动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持续开展工贸企业暗查暗访工作,针对典型问题进行拍摄,剖析暗查暗访发现问题,完成视频片制作工作。

(二)开展工贸行业治本攻坚行动。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统一安排部署,综合运用明察暗访、执法检查、交叉执法等方式,聚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的企业,依法依规严厉处罚,推动企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更新安全技术设备及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开展示范执法活动。突出执法引领示范作用,选择典型企业开展示范执法,严格按照“三必须两到位”执法模式,聚焦重大隐患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执法检查的同时开展普法活动,宣传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采取执法检查与现场观摩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四)加强执法信息化应用。利用“互联网+执法”系统开展执法工作,及时填报行政执法案卷,稳步推行线上审批办案。按照“三项制度”要求及时公示行政处罚结果,按时填报河北省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系统,按要求报送典型执法案例,确保保质保量完成案例报送任务。逐步利用视频监控、监测监控预警系统等线上手段开展线上检查。

(五)加强指导服务工作。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强化执法服务意识,推行“告知式”执法,引导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执法检查过程中,充分利用专家技术力量,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开展“说理式”执法,通过专家指导服务,对查发现问题隐患与企业交流反馈,向企业提供安全咨询和整改指导,督促企业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问题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