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公示办法
2024-01-05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55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xzfwzx/171444464686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许可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许可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许可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内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丘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7〕5号)文件要求,在行政审批中全面推行行政许可公示办法。
第四条 行政许可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行政许可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许可主体。公示许可股室的职责分工、业务许可范围以及所属许可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业务许可范围等;
(二)许可依据。逐项公示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事项清单;
(三)许可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职权范围;
(四)许可程序。公示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许可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 监督举报。公开监督举报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许可人员许可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行政许可人员在进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许可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许可证件,出具许可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许可事由、许可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相关业务股室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行政许可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第九条 行政许可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行政许可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网站公示审批相关信息,实现行政许可信息与监管部门的衔接;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许可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县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行政许可相关内容;
(四) 办公场所。利用大厅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明白卡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流程图、行政许可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等,通过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政策法规股牵头,组织相关业务股室按照《内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丘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7〕5号)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编制各类行政许可流程图和行政许可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政策法规股审查和局领导班子会议审定,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政策法规股负责公示行政许可人员名单,实现行政许可人员信息公开透明,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新颁布、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许可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许可相关公示内容。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股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及时公开;
(二)公开期限。各类行政许可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经公示业务股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业务股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股室行政许可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将各相关业务股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许可公示程序,通过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许可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许可信息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