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
2022-09-20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nqxgsj/1722223819904
内丘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市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坚持“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一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本局各科室、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四条 本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及时准确、诚实守信、高效便民、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事前公开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分为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后公示。
第七条 事前公示主要是公示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公开的信息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八条 县局应根据法定职责组织编制并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开执法职责、权限、依据、救济途径等内容,公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
第九条 县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方式、执法步骤、执法时限等执法程序规定,按照执法类别编制并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条 县局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开市局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和渠道,并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县局相关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开市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类别、事项、对象、依据、承办机构等内容。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需要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应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事中公开
第十一条 事中公示主要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特殊情况除外。
(三)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在服务窗口主动明示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第四章事后公开
第十二条 公开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县局相关机构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第十四条 县局相关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关于行政执法决定公开期限的规定。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公开的期限应当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
第十五条 县局相关机构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市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县局相关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县局相关机构应当于每年7月5日和1月10日前向法规科分别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法规科将收集到的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报送县司法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局成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各科室、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执法大队按各自职责负责信息公示事项的实施。
第二十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行科室负责人负责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一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予以更正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更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