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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2022-09-20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9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nqxgsj/1722224168381

内丘县市场监管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或者经过听证程序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四条 各股室、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相关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相关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拟作出的执法决定;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规科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市局相关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相关机构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六条 法制机构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处罚事项从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文书是否规范等方面审核;

)行政强制从是否具有实体法赋权、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审核;

第七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文书不规范的案件,建议纠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正;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第九条 核审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送审材料和审核意见交还相关机构。法制机构的法制审核意见表应当存入执法案卷归档保存。

第十条 相关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相关机构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可以提出书面复审申请,要求法制机构进行复审。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经复审,相关机构仍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或者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制机构与相关机构意见不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对局长办公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二条 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一)经过集体讨论不能形成有效决议的事项;
   (二)经过集体讨论后认为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决定的重大、复杂事项;
   (三)对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重新审查的事项。

(四)局长办公会认为其它应当由其审查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