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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侯家庄乡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024年版)

2024-12-31      发布机构:侯家庄乡      浏览次数:47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hjzxrmzf/1736299528977

内丘县侯家庄乡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主项名称子项名称省级业务指导部门行使层级设定依据
一、发展改革领域(3项)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认书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省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第三条
2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省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第一条
3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省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第一条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改外资〔2021〕368号)
二、教育领域(4项)
1高校学生跨省转学确认
河北省教育厅省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二十三条
2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河北省教育厅县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十九条
3公办高校学生公寓等级认定和收费标准核定及管理
河北省教育厅省级《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第一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社会力量建设学生公寓收费问题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1〕31号)第四条;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力量建设的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8号)第六条;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制定河北省社会力量建设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9号)第二条;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6号)第九条
4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贷款)合同审批、登记
河北省教育厅省级《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银发〔2002〕220号)第一条
三、科技领域(1项)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省科技厅省级、市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四、民族领域(1项)
1民族成份变更
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市级、县级《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五、公安领域(15项)
1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
河北省公安厅省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899-2010)第六条 :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表(见附录A)。

2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核发
河北省公安厅省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899-2010)第六条 :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表(见附录A)。

3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
河北省公安厅市级、县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2021年12月4日通过,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4机动车驾驶人取消考试预约
河北省公安厅市级、县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2021年12月17日通过,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六条: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5机动车驾驶人审验
河北省公安厅市级、县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2021年12月17日通过,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6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查询
河北省公安厅市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76年免检机动车申领检验标志
河北省公安厅市级、县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五十五条:对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8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河北省公安厅市级、县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六十六条: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9丢失、损毁、过期补(换)领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河北省公安厅县级《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三:户口迁移证由户口登记机关签发并加盖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30日。户口准迁证由县公安局或者不设区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辖区公安分局签发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40天。公民丢失户口迁移证件或者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应由原签发机关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原证件予以作废。
10户口登记、注销、迁移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河北省公安厅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六十四条:公民申请变更名字的,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或者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办理。
公民申请变更姓氏,符合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或者监护人的书面申请,经调查核实并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 第六十八条: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 第七十一条: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公安派出所凭民族部门抄送的审批意见书、《河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 第七十四条:公民申请出生日期更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调查核实,报经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对不予更正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七十五条:公民申请登记或者变更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户主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登记或者变更。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登记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
出生登记河北省公安厅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二十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户口迁移河北省公安厅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五十一条:公民离开户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其他地方经常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第五十二条 公民在省内迁移的,在迁入地公安机关直接办理。公民前往省外的,原则上公安派出所凭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出。省外公民迁入本省,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户口迁入。
户口注销河北省公安厅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四十一条: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户口注销。 第四十五条:公民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当申报户口注销。公安派出所凭应征公民的户口簿、入伍通知书或者军人证件、证明注销户口。第四十七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或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第四十八条:定居国外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住在国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注销户口。
居民户口簿补(换)领河北省公安厅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九十三条:公民居民户口簿遗失的,应当由户主持有效身份证件补领,并签署遗失声明。户主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当由户内成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内所有成年人签字(捺手印)认可的书面申请办理。公民申请补办个人户口页的,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
立户分户河北省公安厅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第十三条:年满18周岁的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办理立户登记。
11核发居民身份证
河北省公安厅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12核发居住证
河北省公安厅县级《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13临时身份证办理
河北省公安厅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8号)第十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14暂住人口登记
河北省公安厅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0号)第九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居住在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未满十六周岁或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流动人口,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登记。
15核准查询、查阅、复印机动车和驾驶证档案
河北省公安厅市级、县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百条:车辆管理所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身份证明。由档案管理人员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后查阅,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已入库的机动车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
六、民政领域(12项)
1慈善组织认定
省民政厅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2涉外收养登记
省民政厅省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省民政厅县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省民政厅市级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 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5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省民政厅市级、县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三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6孤儿救助资格认定
省民政厅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2.《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条: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按照接收弃婴、孤儿入住儿童福利机构程序进行认定,报所属民政部门确认。散居孤儿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省民政厅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2.《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认定程序执行。
8内地居民
婚姻登记
内地居民
结婚登记
省民政厅县级、
乡(镇、街道)级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内地居民
离婚登记
9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登记
省民政厅县级《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10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省民政厅县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1特困人员认定
省民政厅县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2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省民政厅县级、
乡(镇、街道)级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七、司法行政领域(1项)
1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省司法厅省级、市级1.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第八条;
2.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第八条;
3.《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0〕126号)
八、财政领域(2项)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河北省财政厅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二条
2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河北省财政厅省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二条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九、人社领域(4项)
1表彰奖励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记一等功奖励人员荣誉津贴审核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级、市级、县级《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中办发〔2018〕31号)第十条
《河北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试行)》(冀办发〔2018〕38号) 第十二条
《关于提高记一等功奖励人员退休费和实行荣誉津贴的通知》(冀人发〔2002〕86号) 第二项
《关于为获得记一等功奖励人员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1号)第一项
2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高定工资审核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级、市级、县级《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中办发〔2018〕31号)第九条
《河北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试行)》(冀办发〔2018〕38号) 第十一条
3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服务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级《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令第1号)
4工伤认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级、市级《工伤保险条例》
十、自然资源领域(4项)
1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省级、市级、县级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五条
2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3不动产统一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根据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24年5月21日自然资源部第14号部令修改)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21修订)》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第二百一十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根据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24年5月21日自然资源部第14号部令修改)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21修订)》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根据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24年5月21日自然资源部第14号部令修改)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21修订)》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根据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24年5月21日自然资源部第14号部令修改)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21修订)》
海域使用权登记以及其他法定需要的不动产权利登记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根据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24年5月21日自然资源部第14号部令修改)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21修订)》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根据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24年5月21日自然资源部第14号部令修改)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21修订)》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根据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24年5月21日自然资源部第14号部令修改)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21修订)》
4乡村建设规划核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镇(乡、街道)级1.《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十一、生态环境领域(1项)
1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市级、县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47号)
十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9项)
1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认定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新申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变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级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增项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级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延续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级
2房产预测成果的审核与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级、县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
楼盘表建立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级、县级
3公有住房出售方案核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级、县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4号)
4公有住房售房款使用确认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级、县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冀政〔1996〕2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冀政房改﹝1996﹞19号)
5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级、县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6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级、县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查验以下资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合格书;(二)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报表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四)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授权书。    质量监督手续查验应当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审查表》。经查验,上述资料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受理单》;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受理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增速提效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55号)
7房产信息查询及预查封房产信息查询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
房产预查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级、县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发〔2004〕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1号)
8房产实测成果的审核与管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级、县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9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级、县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第十六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4.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及地下设施情况表。 (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相关资料; (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四)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资料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十三、交通运输领域(12项)
1收费公路的鉴定和验收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省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三十八条
2客运站站级核定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市级、县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3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市级、县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三十六条
4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市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五条、第六条 、第八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交安监字723号)第七条
5船舶名称核准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市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八条、第十条
《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2010﹞619号)第三条
6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市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第五条
7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市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17号令)第九条
8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市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9公路工程竣工质量复测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七条
10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省级、市级、县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五条
11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公路桥梁安全确认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市级、县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一条
1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市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第15号部令)第十六条
十四、水利领域(2项)
1省级水利风景区设立
河北省水利厅省级《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国家水利风景区由水利部认定。省级水利风景区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
河北省水利厅省级、市级《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和监督。第九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由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承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评审细则,开展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的评审工作。
十五、农业农村领域(9项)
1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
省农业农村厅省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十九条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
省农业农村厅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十五条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3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确定
省农业农村厅省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4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省农业农村厅省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农业农村部等8部委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
5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省农业农村厅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二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
本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6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
省农业农村厅县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7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
省农业农村厅县级、镇(乡、街道)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
第十条 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
8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抵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
省农业农村厅省级、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 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自2019年4月25起施行)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9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
省农业农村厅县级1.《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在道路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第二十七条 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当事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和便利。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农业机械事故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责任。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农村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十六、商务领域(1项)
1省级商务储备企业资质认定(生猪活体储备)
河北省商务厅市级《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河北省省级肉类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冀商规字〔2021〕2号)第十条、第十七条
十七、文化和旅游(文化市场)领域(13项)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第十二条
2拟入境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出具工作证明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人社部发〔2014〕78号)第五条
3动漫企业认定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第八条
4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第十八条
5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市级、县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号)第六条
6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组织推荐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第十九条
7出境游名单审核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关于启用2002年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79号)
8入境团队旅游邀请函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关于被授权旅游单位办理邀请外国人来华旅游手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发〔2016〕6号)
9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办发〔2012〕166号)第六条
《关于下放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旅发〔2014〕77号)
10河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命名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河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文旅产业字〔2019〕6号)
11河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河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文旅产业字〔2019〕6号)
12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资格确认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市级《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
133A级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办发〔2012〕166号)第十二条
《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冀政办发〔2016〕23号)
十八、卫生健康领域(15项)
1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资格的指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第二十四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第七条
2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员报名资格审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级《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74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储血点、血站分支机构的批准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级《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十七条
4台湾地区医师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级《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5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级《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6对医师(含助理)资格的认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级《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2003〕316号)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1999〕31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117号)
7医疗机构评审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级、市级、县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五条
8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镇(乡、街道)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做好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冀招委普﹝2015﹞4号)
《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
《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程序的通知》(冀招委﹝2020﹞5号)
9医疗机构名称核准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10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核发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第六条、第十七条
11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核发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第十八条、二十四条
12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认定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2021年8月20日通过)第十一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3中医医院评审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级、市级、县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14中医医疗机构名称核准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15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市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十九、应急管理领域(2项)
1安全生产合格证的颁发其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核发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省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主席令第88号)第二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年1月11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十六条
其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省级、市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主席令第88号)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2年1月17日原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29日第80号令修正)第二十四条
2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确认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省级、市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主席令第88号)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20〕16号)第六条
二十、市场监管领域(2项)
1股权出质登记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四十三条;
2.《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六条。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四十三条;
2.《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
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四十三条;
2.《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2《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核发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免予认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免予认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免予认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二十一、体育领域(2项)
1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授予河北省体育局省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二级运动员称号授予河北省体育局市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河北省体育局县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2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河北省体育局省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河北省体育局市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河北省体育局县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十二、林业和草原领域(6项)
1应当审定未经审定通过,但生产确需使用的林木品种的认定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省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44号)第二十条
2主要林木品种审定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省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44号)第四条
3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
《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林场发〔2007〕142号)第四条、第五条
4营利性治沙验收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九条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11号)第十八条
5核定草原载畜量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五条
6草原等级评定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三条
二十三、药品监督管理领域(12项)
1对“药品销售证明书”的出具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关于印发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18〕43号)第三条
2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第70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
3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八号,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第二条
4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购用审批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三条
5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证明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6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取得我国《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具有药品批准文号的原料药)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2013〕10号)第一条
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取得我国《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尚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原料药)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2013〕10号)第一条
7出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2015年第18号) 附件《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第三条
8疫苗生产企业委托配送和区域仓储报告事项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7〕76号)第一条
9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初审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27号)第一条
10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第三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初审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83号)附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 第五条。
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1.《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83号)附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2.《河北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办法》(冀药监规〔2022〕8号)第三条
11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三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九条
《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的通知》(冀机编办〔2020〕34号)第二十七条
12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20年12月21日修订)第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第三十一条
《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的通知》(冀机编办〔2020〕34号)第二十七条
二十四、保密机要领域(2项)
1对无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自身也无定密权或超越自身定密权限的单位产生的拟定密事项进行定密
省国家保密局省级《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号)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七条
2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及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及有争议事项(含工程)进行确定
省国家保密局省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二十五、新闻出版领域(3项)
1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
河北省新闻出版局省级《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国权〔1995〕1号)
2作品自愿登记
河北省新闻出版局省级《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3非法、违禁出版物的鉴定
河北省新闻出版局省级《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国新出发﹝202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