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水罚决字[2019]第003号
2019-03-06 发布机构: 水务局 浏览次数:10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 索引号:shuiwuju/1585880698565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内水罚决字[2019]第00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魏**,男,年龄49岁,身份证号:1***************,住址:内丘县金店镇西张村328号,电话:1**************。
根据《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本机关于 2019 年 2月 21日对你(单位) 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在河道内采砂石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19年2月21日10时20分,在泜河内丘县工业园区西张村段,石武高铁东侧,约30米处有一台柳工牌50型整在筛砂,旁边有一溜筛,东侧有一堆筛好的河砂,长约10米,宽约10米,高约2米;在砂堆边上有筛出的石头堆,长约30米,宽约5米,高约2米;非法采砂坑长约30米,宽约20米,高约5米,约3000立方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图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执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暂扣、封存或者拆除采砂作业工具,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采砂量200立方米以上的,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玖仟元以上壹万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行政处罚壹万元。
你(单位)应当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所处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到 农业银行内丘支行 地址: 内丘县胜利西路 ,户名: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 50217001040018050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者 邢台市水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2406
内丘县水务局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