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水罚决字[2019]第004号
2019-03-04 发布机构: 水务局 浏览次数:12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 索引号:shuiwuju/15858809885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内水罚决字[2019]第00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李**,男,年龄38岁,身份证号:1**************,住址:内丘县金店镇西张村640号,电话:1*************。
根据《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本机关于 2019 年 2月 24日对你(单位) 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在河道内采砂石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19年2月24日4时25分,在泜河内丘县工业园区西张村段,临近隆尧县界处,有一台柳工牌装载机正在装鹅卵石,旁边有一辆六轮农用自卸车,非法盗采砂石坑长约5米,宽约3米,高约1米,砂石量约15立方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图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执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暂扣、封存或者拆除采砂作业工具,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采砂量50m?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行政处罚伍仟元。
你(单位)应当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所处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到 农业银行内丘支行 地址: 内丘县胜利西路 ,户名: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 50217001040018050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者 邢台市水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2406
内丘县水务局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