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水罚决字[2019]第009号
2019-03-13 发布机构: 水务局 浏览次数:3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 索引号:shuiwuju/1585881693632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内水罚决字[2019]第009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于**,男,29岁,住址:邢台县黄寺镇小河村165号。身份证号:***************,电话:1***********。
根据《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本机关于 2019 年 3月 4日对你(单位)在大气污染防治红色预警期间,临时禁采期内作业设备未清出河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19年3月4日10时20分,在内丘县白马河大孟村镇胡里村段河道内,内丘县河道治理第二标段于江波砂点有一台铲车未清除河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图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暂扣、封存或者拆除采砂作业工具,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没有危害后果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行政处罚伍仟元。
你(单位)应当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所处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到 农业银行内丘支行 地址: 内丘县胜利西路 ,户名: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 50217001040018050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者 邢台市水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2406
内丘县水务局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