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水罚决字[2019]第016号
2019-06-11 发布机构: 水务局 浏览次数:74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 索引号:shuiwuju/1585882306343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内水罚决字[2019]第01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刘**,男,年龄30岁,群众,身份证号:1*********** ,住址: 内丘县大孟村镇冯唐村338号 ,电话:1**********。
根据《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本机关于 2019 年 5月 30日对你(单位) 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在河道内采砂石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19年5月30日,泜河上支流石关村段河道边上有一砂石加工厂,场地内有,铲车一台,加工厂北侧有一泵房,并于泵房内发现有过泵单据8张,河道内有一盗采砂坑,长约50米,宽约5米,高约1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图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执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暂扣、封存或者拆除采砂作业工具,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采砂量200m?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叁万壹仟玖佰柒拾元,并处于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玖万伍仟玖佰壹拾元的行政处罚,共计拾贰万柒仟捌佰捌拾元,根据《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实施办法》冀水政【2012】18号,第三十四条罚款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拾万元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共计拾万元。
你(单位)应当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所处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到 农业银行内丘支行 地址: 内丘县胜利西路 ,户名: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 50217001040018050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者 邢台市水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2406
内丘县水务局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