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水罚决字[2019]第019号
2019-11-01 发布机构: 水务局 浏览次数:3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 索引号:shuiwuju/1585882650829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内水罚决字[2019]第019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古**,男,年龄52岁,身份证号:1**************,住址:邢台市内丘县金店镇东北光村210号,电话: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本机关于 2019 年 10月 21日对你(单位)未经行政许可擅自毁坏提防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19年10月21日14时20分,内丘县李阳河东北光村村南段 ,有一处提防被破坏,东西长约60米,宽约5米,高约1.8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图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处1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行政处罚壹万伍仟元。
你(单位)应当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所处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到 农业银行内丘支行 地址: 内丘县胜利西路 ,户名: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 50217001040018050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者 邢台市水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2406
内丘县水务局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