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水罚决字[2020]第001号
2020-01-23 发布机构: 水务局 浏览次数:11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 索引号:shuiwuju/15858926106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内水罚决字[2020]第00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葛**,男,年龄40岁,身份证号:1******************,住址:内丘县大孟村镇西庞村366号,电话:1*********。
根据《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本机关于 2020年 1月 10日对你(单位) 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在临时禁采期内盗采盗运砂石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0年1月9日22点,在107国道至内丘县大孟村镇转盘段,查处一辆运砂车,经查看票据,该运砂车所运输的砂砾石资为葛丙申所售,票据金额为壹仟伍佰元。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图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执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暂扣、封存或者拆除采砂作业工具,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暂扣、封存或者拆除采砂作业工具,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承担;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元,并处三倍罚款肆仟伍佰元,共计陆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所处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到 农业银行内丘支行 地址: 内丘县胜利西路 ,户名: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 50217001040018050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者 邢台市水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2406
内丘县水务局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