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邢台邢月机械有限公司)
2020-03-13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4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nqxmjb/1585984081497
内丘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单位:邢台邢月机械有限公司 | ||
地 址:内丘县工业园区南园 | ||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丘县应急管理局2020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等 | ||
案件来源:执法检查 | 所属行业:机械 | |
检查时间:2020年3月6日 | 处罚决定时间:2020年3月13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冀邢内)安监罚〔2020〕005号 | ||
检查情况
| 2020年3月6日,内丘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邢台邢月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如下问题:埋弧焊设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第(一)项的规定,比对《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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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