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2019-12-10 发布机构: 人社局 浏览次数:8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nqxrsj/1586834303291
附表28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 人社劳监罚决字〔2019〕第002号
当事人名称:内丘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张朝军
地址:内丘县康庄西路7号
我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对你(单位)一、你单位没有与全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二、你单位没有为全部职工缴纳2018年4月份之前的社会保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你单位一、你单位没有与全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二、你单位没有为全部职工缴纳2018年4月份之前的社会保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至今仍没有改正行为。
我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主要证据有: 队长询问笔录、法院判决书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1号,《邢台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从重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确定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处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壹万伍仟元(¥:15000元)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1724
内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 12月9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当事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入卷、备案、法院各一份。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