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鹊山医院未按照规定对污水进行严格消毒案
2019-07-02 发布机构: 卫健局 浏览次数:5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内卫传罚﹝2019﹞013号 索引号:nqxwsj/1587623788112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内卫传罚﹝2019﹞013号 被处罚人:内丘鹊山医院 地址: 振兴东路1号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污水进行严格消毒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19年4月19日);2、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卫传罚﹝2019﹞第066号);3、调取证据通知书(内卫传罚调证通字﹝2019﹞第42号);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6、***询问笔录;7、现场照片。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6月28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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