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中医院违反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案
2020-04-23 发布机构: 卫健局 浏览次数:12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内卫医罚﹝2020﹞第001号 索引号:nqxwsj/1588122734437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内卫医罚〔2020〕第001号
当 事 人:内丘县中医院 负责人:***;性别:男;年龄:47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规范》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笔录;2、卫生监督意见书;3、调取证据通知书;4、现场照片;5、患者刘宝英住院病历复印件;6、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8、授权委托书;9、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0、***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1、***身份证复印件;12、***询问笔录
2020年4月8日,本机关向该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卫医罚告﹝2020﹞001号),该院负责人当场表示不进行陈述和申辩,也不要求听证。在案件调查期间,你单位负责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你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规范》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按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六节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罚款三万元整。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地址:内丘县振兴西路19号(县政府200米路北),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丘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