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城 罚决字[2020]第2号
2020-05-22 发布机构: 城管局 浏览次数:2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qxcgj/1594019164170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城 罚决字[2020]第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姓名:河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
地址:内丘县内丘镇解放路
联系电话:031968*****
根据现场核验,本机关于 2020年4月 22日对 河北省内丘县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内丘县康庄西路绿化带中安装排水管道,擅自破坏绿地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等证据为凭。现依据《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罚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将罚款缴至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 (银行名称),账号 5021700104001805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一 条第 一 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以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内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