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城 罚决字[2020]第4号
2020-05-25 发布机构: 城管局 浏览次数:4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qxcgj/1594259247640
当事人基本情况:
王*,系邢台*******有限公司法人;地址:河北省**************;身份证号码:132***************;电话:68*****。
根据 现场核验 ,本机关于 2020 年 4 月29 日对你(单位) 违法建设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法建设的新鲁安社区工程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 四十 条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等证据为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完毕后到规划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将罚款缴至 中国工商 银行 内丘支行营业部 (地址: 路 号),账号 040600162930007213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一 条第 一 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以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内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