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城罚决字【2020】3号
2020-05-12 发布机构: 城管局 浏览次数:10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qxcgj/1594342501746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城 罚决字[ 2020 ]第 3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于*,地址:河北省******************,电话:137********
根据巡逻中发现,本机关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对你(单位) 乱倒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未将建筑垃圾投放制定的收集点,随意倾倒。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部第139号令 》第二十条的规定。具体有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现依据《建设部第139号令 》第二十条》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元)的行政处罚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 内丘支行营业部(地址:平安北大街),账号100759453142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内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235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