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海群中医诊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案
2020-07-07 发布机构: 卫健局 浏览次数:5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内卫放罚﹝2020﹞002号 索引号:nqxwsj/159437028163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内卫放罚﹝2020﹞002号
被处罚人:霍海群中医诊所 地址:解放路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性别:女 民族: 汉 身份证号码:**************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诊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0年6月8日);2、调取证据通知书(内卫放罚调证通字﹝2020﹞第45号);3、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卫放责改通字﹝2020﹞第39号);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5、身份证明复印件;6、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7、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8、询问笔录;9、现场照片为证。
你诊所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章第二节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诊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丘县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4033018-2
附:处罚依据法律法规条款
内丘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