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仁诊所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案
2020-07-10 发布机构: 卫健局 浏览次数:10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内卫医罚﹝2020﹞003号 索引号:nqxwsj/159437066637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内卫医罚﹝2020﹞003号
被处罚人:普仁诊所 地址:内丘县胜利西路 法定代表人:*** 性别:女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诊所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医疗废物未使用专用包装容器盛放。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0年5月26日); 2、卫生监督意见书(20200526-2);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身份证明复印件;5、***的询问笔录;6、现场照片;7、委托书; 8、调取证据通知书;9、***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你诊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二节第七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诊所警告,合并罚款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丘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4033018-2
附:处罚依据法律法规条款
内丘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