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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万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未按规定进行复查案

2020-07-15      发布机构: 卫健局      浏览次数:28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内卫职罚决﹝2020﹞第001号      索引号:nqxwsj/1594976593928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内卫职罚决2020﹞第001号

被处罚人:内丘万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地 址:内丘县大孟村镇煤京路建滔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公司未对***进行复查的行为,违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00604-1);2、调取证据通知书(内卫职罚调证通字﹝2020﹞第036号);3、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卫职责改通字﹝2020﹞第021号); 4、***《询问笔录》(202068日);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6、***身份证复印件;7、委托书;8、营业执照; 9、现场照片10、内丘万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1、***辞职报告为证

公司违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同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丘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4033018-2

附:处罚依据法律法规条款

                                   内丘县卫生健康局

                     202079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