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建英内科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案
2020-08-14 发布机构: 卫健局 浏览次数:75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内卫传罚﹝2020﹞002号 索引号:nqxwsj/159739064298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内卫传罚﹝2020﹞002号
被处罚人:乔建英内科诊所 地址: 内丘县城胜利西路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0年7月2日);2、调取证据通知书(内卫医罚﹝2020﹞第041号);3、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卫医罚﹝2020﹞第049号);4、授权委托书;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6、***、***身份证明复印件;7、***、***、***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8、***护士执业证书、护士资格证书复印件;9、现场照片为证。
你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决定予以你诊所警告,并处罚款1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丘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4033018
附:处罚依据法律法规条款
内丘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