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城 罚决字[2020]第21号
2020-07-14 发布机构:城管局 浏览次数:2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qxcgj/1602638752879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城 罚决字[2020]第2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马**,系内丘*********有限公司法人;地址:内丘县*******************商铺;电话:156********
根据 日常巡查 ,本机关于 2020 年 6 月 26 日对你(单位) 将建筑垃圾交给未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个人处置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将建筑垃圾交给未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个人处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等证据为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 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将罚款缴至内丘县非税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一 条第 一 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以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内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