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城 罚决字[2020]第36号
2020-09-02 发布机构:城管局 浏览次数:94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qxcgj/1602640053848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城 罚决字[2020]第3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田**,地址:河北省***********************1号,身份证号码132***************,电话:137********
根据 日常巡查 ,本机关于 2020 年 8 月 10日对你(单位) 在邢瓷大街东侧建房污染路面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在邢瓷大街东侧建房污染路面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等证据为凭。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将罚款缴至内丘县非税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一 条第 一 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以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内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