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林苑中医诊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案
2020-10-16 发布机构:卫健局 浏览次数:54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内卫医罚决﹝2020﹞008号 索引号:nqxwsj/160282900075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内卫医罚决﹝2020﹞008号
被处罚人:杏林苑中医诊所 地址: 内丘县文源街B区4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性别: 男 民族: 汉 电话: ************
身份证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诊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吉卫华开具处方。
以上事实有 1、邢台市卫生健康执法支队移送函(邢卫监函﹝2020﹞2号;2、现场笔录;3、卫生监督意见书;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5、***身份证复印件;6、***执业医师资格证复印件;7、***执业医师执业证复印件;8、***身份证复印件;9、***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复印件;10、***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复印件;11、***身份证复印件;12、***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复印件;13、***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复印件;14、现场拍摄照片;15、***预签字的空白处方复印件;16、***询问笔录;17、***询问笔录;18、***询问笔录 为证。
你诊所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现依据 1、《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十一节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诊所 罚款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2、你诊所***未取得处方权开具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和《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的规定,决定予以***警告。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地址:内丘县振兴西路19号(县政府东200米路北),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 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4033018
附:处罚依据法律法规条款
内丘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