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镇仙人村村卫生室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
2020-10-23 发布机构:卫健局 浏览次数:5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内卫传罚﹝2020﹞第003号 索引号:nqxwsj/1603683322917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内卫传罚﹝2020﹞第003号
被处罚人:柳林镇仙人村村卫生室 地址:柳林镇仙人村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卫生室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2020年9月28日);2、责令改正通知书;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4、***身份证明复印件;5、***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6、现场照片。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丘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4033018
附:处罚依据法律法规条款
内丘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