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EN7300车涉嫌驾驶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货车一案
2020-03-25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13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内交罚决【2020】00012号 索引号:jtysj/160378268629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内交罚决【2020】00012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刘** | 身份证件号 | 610***12 | |
住 址 | 邢台县*** | 联系电话 | 18***5 | |||
单位 | 名 称 | ----- | ||||
地 址 | -----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月23日23时00分,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治超站路口检查时,发现有一辆车牌号为冀EN7300号的货车。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依法对该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挂车与道路运输证上的照片不符,该车存在加装挡板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承认该车加装了挡板。有现场笔录和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改正并处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中***行 ,账号 040***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 3 月 24 日